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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阮耀明


【摘要】从法治的视野来考察,公共财政可以理解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为民众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法治财政,因而应当遵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且其运行应当有法可依,其实现必须建立在法尤其是宪法和财政法良性运行的基石之上,而这一法治基础至少应当包含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两大方面。
【关键词】公共财政 法治基础 法治财政
【全文】
  随着西来公共财政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公共财政已经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相结合,从单纯的理论概念迈入了我国财政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并被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断得到强化。《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旗帜鲜明地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作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法治情境下的公共财政
  
  西方财政学认为,财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为有一类可以满足公共需求,但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这个公共主体予以提供,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采取非市场方式的,不具有赢利性,且对所有的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务、平等的收取费用,再加之民主代议制度下必须符合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选民的监督,因此这种财政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故而称之为公共财政。[1]
  在我国,经济学界对于公共财政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首先,公共财政通过弥补市场失效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保障了市场的顺畅运行,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配置效率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其侧重点在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公共财政又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而公共财政既要保障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又要注重财政本身掌握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两者的耦合达到优化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2]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既然是与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自然也是法治财政。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框架下,公共财政建设理所当然从属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故而从法治的视野来考察,公共财政也可以理解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为民众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法治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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