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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物权法——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正确认识物权法——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梁慧星


【全文】
  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二)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三)财产法包括: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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