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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和方法论述评——兼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

【注释】 
作者简介:褚宸舸(1977—),男,山西汾阳人,西安文理学院法政系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犯罪学和理论法学。email: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安文理学院2002年科研资助项目“西北地区毒品违法犯罪研究”的成果之一。

里所谓“犯罪”指广义犯罪,即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

为综述之一,本文主要立足“长时段”考察,研究对象限于学术著作,不包括学术论文和普法作品。对近五年来毒品犯罪研究学术论文的微观考察和具体观点的梳理,拟另文研究。

9年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走私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走私毒品为常业,走私毒品数额巨大或者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贩毒罪的法定刑(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并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贩毒,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为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走私毒品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死刑)。明确了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档次。

决定》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毒品的概念,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12种罪名。规定了对多次贩毒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适应罪刑相适应的要求。针对毒品犯罪采取经济上的制裁,对所有毒品犯罪都作了附加财产刑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有关毒品犯罪累犯再犯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惩治。对吸毒者予以处罚并强制戒毒,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决定》还明确规定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书之前有于志刚著《毒品犯罪之理论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1997年版,之后有于志刚著《毒品犯罪及其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因为三本书内容有重复,这里只列出一本。

所谓的社会存在,主要指知识或思想以外的其他社会文化因素,包括阶级、社会地位、职业群体、代际关系、生产方式、权力结构、历史情境、、流动,以及、世界观、社会思潮、时代精神、民族精神、文化心理等。

如,当前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中的文本(传媒、文学)对于毒品(毒品犯罪)的描述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在中国20世纪上半叶近代禁毒实践中,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刑事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南京政府建立伊始,毒品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国近代,土烟产量和吸毒人数在1910年均为最低数字,随后逐渐攀升,在1929至1933年间达到最高峰,随后又逐渐下降,至解放初期已经降到1906年左右水平,这也为我们解放后彻底禁绝毒品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褚宸舸.中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烟毒与禁政].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参考文献】[1]梁启超.学与术[A].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3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9.

[2]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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