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市教育局在2002年的小升初中曾经有这样的四项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分级负责、免试就近入学、择校到民办、民办学校实行三独立;事至今年该市仍规定,对有择校需求的小学毕业生,可在规定范围内的民办初中学校或××外国语学校中选报一所学校。民办学校有40%的自主招生权。笔者要质疑的是“择校到民办”!其一,“择校到民办”是否制造了教育的不平等?只要允许择校的存在,就会造成基础教育的不均衡发展,从而造成小学、初中的不稳定感,于国于民于国家的教育大计来说都是有害无益;其二,“择校到民办”制造了基础教育的不均衡发展,民办学校由于其主要考虑的是教育收益,因此就会在宣传上做文章,在生源上做文章,例如某初中民办校在2002年的招生简章上宣传其学生有近百分之九十考上了省重点高中,吸引大批学生去报名报考,其招生简章中又说今年计划招多少多少名学生,而笔者到其校公布的录取名单上一数,实际正式录取的只有三分之二,那么这剩下的三分之一是怎么产生的呢?原来是这样的:有许多家长的小孩差几分没达到他们的录取线,于是他们就说可以谈(当然是暗中商谈),谈的结果又是什么呢?是要交多少多少万赞助费(当然是没有正式发票),原来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我也问过一些交赞助费的家长,这些学校有没有开正式发票,回答是没有。从宣传上做文章、从经济上做文章,民办基础教育的存在,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基础教育的存在是否是对教育均衡发展和平等教育的破坏,相信广大读者自然明白。因此,为了民族的长远发展,为了我们国家的教育大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基础教育显然必须取消,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平和平等教育的资源,各校都应得到均衡发展,显然是不能允许择校的存在的。
我要这么说的另一理由是据以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 ,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 ,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 ,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人权领域里的重要内容,而且该条款特别提到: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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