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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不论如何,我们看到物权法是有可能违宪的,但它所可能违反的不是违宪论所指控的“政治方向”,而是在法律上可实施的具有确定内涵并关乎具体权利的条款。归根结底,宪法不是政治口号,更不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障碍。在其所规定的宽松的制度框架下,它容许我们的立法机构自由地发展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它只是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些人类社会发展所共同承认的理性。这些理性原则的目的并不是维持我们中某些人所坚持的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以法律上可操作的方式呵护最大多数的最根本利益。在我看来,这就是宪法对中国社会的最根本的用途。
  
  美国的霍姆斯法官曾在一个判例中指出:言论自由所保障的“并非是那些我们赞同的人,而正是那些我们厌恶的思想”。[10] 在宪法学讨论中,我们理应身体力行自己在课堂上教授的原则,对“不顺耳”的言论更加宽容。但是宽容并非不分是非。我能够理解违宪论者的某些顾虑,甚至能够认同违宪论者对物权法草案在细节上的某些不满。[1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许多进步,但也确实暴露出许多问题。我们的法治状况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分配存在着贫富不均和两极化趋势,等等。但是我希望我们都能现实和理性地看待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并真正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为此,我不能认同违宪论者对物权法的教条化指控,不能认同以“宪法”的名义在政治上无限上纲的文革式做法,因为这些是不折不扣的宪法的误用。
  当然,我们可以要求物权法草案在其管辖范围内完善制度设计,更妥善地保护国有、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更有效地保证被征收的农民和城市居民获得公正的补偿,更准确地体现宪法平等原则……这,才是宪法的正当用途。
  
【注释】  张千帆, 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

当然,我并不主张这种争论应阻碍正常的立法进程。事实上,作为民主政治过程,立法的审议和通过本身就是在批评声中进行的。因此,即便存在激烈或激进的反对意见,也不足以影响立法过程,否则将反而背离民主和法治原则。

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 The Use and Abuse of History, Adrian Collins, New York: Macmillan (1957), p. 3.

宪法在前言中确定自己“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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