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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法学家应该知道,无论是“基础”、“主导”、“主体”还是“并存”,都是弹性极大、边界极为模糊的词语,都不是在法学意义上可操作的概念。因此,至少法学家不应该按照自己个人的理解,人为地将这些模糊的政策性条款套上一成不变的框框,然后强加于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之上;更不应该无限上纲上线,随意宣称物权法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政治方向。这种做法将宪法中原本富有弹性的政策理念变成一成不变的教条,进而将其转化为带有攻击力的政治口号,使宪法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但不论违宪论的动机如何,这种做法在效果上并不是维护宪法原则,而只是将论者个人的主观见解强加于宪法之上,然后以“宪法”的名义对其所敌视的法律或主张发动政治上的攻势,进而产生危言耸听的效果。在我看来,这绝不是认真对待宪法的恰当方式,而只能算是宪法的“误用”——将宪法错误利用为政治攻击的幌子。
  在“文革”正式结束整整30年后的今天,我们或许用不着再说不应该“扣帽子”、“打棍子”之类的话了。遗憾的是,违宪论的指控让我们看到的正是“文革”的阴影。宪法的教条化和口号化不仅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形象,而且也误导了宪法和物权法原本可以正常进行的对话。
  
  三、  宪法的用途——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当然,宪法是没有必要被误用的。在没有教条化和口号化的语境下,宪法完全可以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和审议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不消说,物权法当然是可能违宪的。事实上,作为国家立法机构作出的一种公权力行为,它总是不可能从逻辑上排除其和国家的最高法——宪法——抵触的可能性。我们知道,现代国家的宪法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界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限,二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政府侵犯,尤其是法律上的侵犯。中国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权,因而一般不会涉及宪法的第一个功能。然而,物权法完全可能在第二个问题上犯错误,不适当地界定不同性质主体的财产权,过分限制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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