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这个提议并没有带入我个人的主观立场。我在此只是主张,我们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看待自己的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首先是一部法律,因而我们必须至少像一部法律那样认真对待它。在一部法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有公认和确定的意义;事实上,1982年
宪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是如此。有些
宪法条款是不可操作的,因而不能作为衡量法律合宪性的尺度。这些条款虽然在
宪法之中,但是其目的是表达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标准。因此,我们(尤其是作为法学家)不能随意指责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违背某些笼统的
宪法原则。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较真”,那么我们所做的其实只能是喊口号、“抓辫子”而已。我们这么做,并不能给
宪法带来任何尊严;恰恰相反,我们只能使它沦落为政治口号,成为“文革”式的政治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试问,这种表面上“维护”
宪法的行为,难道不正是对
宪法最大的亵渎吗?!
因此,允许我向违宪论者建议:请认真对待我们自己的
宪法!如果我们不能对它赋予更多的尊重,那么也至少请给它以一般“法律待遇”,而不要将它作为纯粹的政治口号或打击不同意见的工具。事实上,对于一部规定言论自由的
宪法来说(见第
35条),这么做将构成极大的讽刺。的确,任何人都应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如果他宣称自己对
宪法的理解是惟一正确的,并以
宪法的名义对其所不认同的观点、主张或措施无限上纲上线,那么他就有滥用言论自由之嫌。
二、
宪法的误用
——宪法原则的教条化与口号化
遗憾的是,违宪论所热衷的主要是
宪法的政治价值,其立论基础是
宪法总纲中表达的一些笼统的政治理想。违宪论者认定《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主要论据似乎是它没有重复1982年
宪法第
12条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存在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对待之嫌疑,从而背离了
宪法的“社会主义方向”。这种看法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义务一字一句地重复
宪法文本。事实上,这种形式主义的机械“背诵”也不可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但是本文在此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动辄指责某某法律违反了
宪法规定的某些政治原则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