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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尼采曾经写过一本名叫《历史的用途与误用》的小册子,其中他说道:“我们服务于历史,只是因为历史服务于生活;但是如果将历史研究的价值超过某个极点,那么我们就割裂了生活并使之堕落。”[2] 宪法也是如此,过犹不及;如果用得不当,我们还真的可能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违背宪政的初衷。因此,我借用了这本书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宪法
  
  一、  (请)认真对待宪法
  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见解,法学家也不例外,我还是认为法学家应该更严肃地对待宪法问题,避免轻易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其讨论的对象——宪法和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将学术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我假定我们都能同意:我们在这里花费版面、笔墨以及读者的时间进行讨论,不是为了一场论者个人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争吵,而是弄清楚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否则将是对这本杂志及其读者的亵渎。当然,几乎任何人都有价值立场,都有在民主政治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讨论学术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将自己个人的价值观放在一边,共同遵循普遍承认的价值中立的学术规则。如果没有共同尊重的学术讨论的基本规则作为底线,那么争论就失去了鉴别真伪、判定胜负的理性基础,这样的争论当然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好在法学家一般都假定,他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是价值中立的。这种假定有时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基于上述理由,价值中立的目标即使是可望而不可及,也不妨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否则,只怕一场争论下来,除了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彼此擦肩而过、造成一时的热闹和繁忙之外,什么实际问题都解决不了。
  我认为以下主张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应该成为学术讨论的各方共同接受的起点: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enforceable)的法律效力;[3] 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所引用的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这个标准对宪法问题的讨论尤其重要,因为几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集中规定了大量基本原则,其中某些原则只是对宪法解释发挥某种指导性作用,未必能在法律上获得直接的实施。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宪法原则只是表达了一种笼统的政治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情况下(譬如在物权法某些规定的合宪性上)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可能得到一个统一的令人心服的“标准答案”。然而,如果论者将自己的价值观掺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宪法基本原则惟一正确的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出发点;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的学术观点发动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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