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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建构理路

  我认为,上文所设定的探寻“中国主体性”或者说建构“中国理想图景”这一努力方向与中国法律哲学所应承担的时代使命乃是紧密相关的。这一判断显然源出于我对法律哲学之知识性质的某种体认。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首先以一种简单的方式交代一下我自己的法律哲学观。
  在我看来,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还必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显而易见,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探究,我们不仅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我们这个时代的有关中国的法律哲学,而且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就中国人能够按照他们愿意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生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
  立基于上述基本的问题意识,我以为,首先,我所讲的“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哲学或中国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发现或解读那些对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了或起着作用的有序的“语法规则”,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对那些“语法规则”之于当下中国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进行追究。第二,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现、感受和理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治的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以及与此相伴的长期性,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道路或者一种更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第三,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视作一种中立的技术或实践,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努力把法律从中立技术的观念之中解放出来,并且努力阐明法律是一种政治工具,进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这种政治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做出决断,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为中国法制发展服务。第四,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诺的价值目标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实施的具体的社会效果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终极性图景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根据我们对法律制度/法律的实施与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间关系的认知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第五,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我觉察到,所有主张自然法的学派都共有一个核心目标,即发现那些能够使人们获致一种令人满意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原则的目标。我也认同这一目标。”[[15]]当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16]]
  当然,这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追究,在根本上是对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合法性的追究,尤其是对政治安排的思考;再者,我这里讨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特定时空下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在根本上是一个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问题,因为它不仅要求我们对这种“合法性”给出一般性的解释,更是在最终的意义上要求我们对“合法性”问题本身做出决定,做出决断。
  据此,这一在全球结构中建构“中国理想图景”的哲学诉求,或者说建构“中国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学所应担当的时代使命,在我看来,至少给中国法学(或法律哲学)论者提出了这样两项具体的要求:
  第一,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当然,这种研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对它们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比如说,在面对中国大规模禁止农民污染性生产这种现象的时候,对这种现象做一般性的描述和简单的罗列或者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能够支撑我们对这种现象在当下这个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中的意义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本身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亦即对那些使得这种现象成为正当之举的观点或意识形态做理论上的追问。只要我们深入到这种现象的背后,那么我们便会从其间发现,起完全支配作用的乃是“全球”既有制度安排或规则中的“多代人正义”(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这一理想要素。这种“多代人正义”的观点,不仅要求我们考虑我们自己这一代活着的人的利益,而且更要关注此后数代人的利益。正是在“多代人正义”这一话语的支配下,污染性生产与环保问题个案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安排彻底否定农民的污染性生产活动,而其实质就是“多代人正义”的观念对“一代人正义”之观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完全取代。根据对这一现象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的结果来看,简单言之,这种现象背后所存在的实是“多代人正义”观念与“一代人正义”观念之间在当下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中的高度紧张。当然,在努力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进行切实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所期望的乃是要形成有助益于我们各自认识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问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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