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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建构理路

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建构理路


邓正来


【全文】
  一、引论
  众所周知,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全球化论题开始成为学术界最为重要且最具争议的一个论题[[1]],而且我认为,从21世纪初的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发展来看,该论题还将继续成为21世纪的支配性论题,而在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以后,全球化问题也将成为中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然而,这一事实性的时代论题,却并不能够当然地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而形成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问题。全球化问题本身也并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我们认识它及其他问题的框架。因此,我们需要对“全球化”本身进行理论建构。我认为,对“全球化”进行的理论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对下述两个前提性问题所给出解答的方式。
  第一,我们如何认识“全球化”这个过程?这一问题的设定,显然要求我们强调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即首先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信息,即我们必须对中国法学界所具有的思维方式进行反思: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在面对各种极其复杂的问题(比如说“全球化问题”)的时候总是很轻松地就会把它描绘成一个极其简单或平面的图象?因此,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的努力,不仅意味着绝不停留在全球化的现象描述层面,而且也意味着绝不将全球化视作是一种黑白分明的非此即彼问题——不是假设全球化趋于善就是认为它体现着法律不公平。再者,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的努力,还意味着我们必须努力去辨析和反思那些隐含在“全球化问题”背后、支撑着既有制度或规则的可争辩的价值。显而易见,通过上述方向的努力,我们有可能趋近或洞见到全球化问题的真正内核。
  第二,这一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或中国法学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有关全球化理论的文献,大体上可以被界分为两大脉络。一脉是左派的研究,这些论者把全球化时代推到马克思时代,因为马克思早在其讨论全球革命和共产主义问题的时候便论及了全球化的问题。另一脉是右派,这些论者则基本上认为全球化论题乃是贝尔所谓的“后工业时代”以后(即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话语。然而,我个人认为,在根本的意义上讲,“全球化问题”并不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是一个话语的问题,是何种视角将支配我们审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义的问题。换言之,我们介入了一场有关“全球化”的“话语争斗”,而且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这实是一个“话语建构”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话语争夺权的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满足于对“全球化”进行简单描述的工作,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承认西方论者所提供的各种有关“全球化”的话语——这也正是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在思考和讨论全球化问题方面所存在的明显问题。在我看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将直接关涉到我们在全球化时代如何站在“中国”的立场上进行法哲学研究的问题,也将直接关涉到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应当关注哪些重要的理论转向或者视角转换的问题;当然,通过这一努力,有可能使我们洞见到全球化对于中国或中国法学的特定意义。
  因此,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对这两个前提性问题给出我的一种解答,并以此作为后文探究中国及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之未来可能方向的准备性研究。为了使这一前提性研究具有学术上的增量意义,我将首先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对中国法学界对待全球化的基本做法做一番探讨,并明确指出一些论者所持的乃是某种化约论的和浪漫化的思维倾向。立基于这一讨论,我将在第三部分给出我本人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和解答——亦即我对全球化这一进程“问题化”和“结构化”的认知思路,进而根据这种认知思路揭示出其间复杂的结构性或强制性支配之性质。接着,我将在第四部分进一步揭示我们在这种全球化的结构性支配之下所必须关注的三个根本性视角的转换问题。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透过对引论中两个前提性问题的厘清和阐释,我将提出我对全球化时代中国所面临之基本境况的认识以及我对中国思想界在这一时代境遇之下应当向何方向努力的洞见——这就是我所谓的寻求从“主权的中国”向“主体性的中国”的转向,以及寻求从“思想”到“对思想根据进行思想”的转向。依凭上述讨论,我还将在第六部分尝试给出一项具体到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的理论论纲——亦即探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论纲。最后,亦即在本文的结语中,我将努力从上述的讨论中开放出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中国法学界对待“全球化”的基本做法
  我们知道,在“全球化”这个题域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法学界也给予了“全球化”这个论题以一定的关注。这些讨论主要表现出下述三个特点:一是侧重于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而甚少论及与中国法学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二是侧重于对全球化现象及其与中国各部门法间关系的描述;三是在承认全球化的前提下就中国法律做对策性讨论。因此,既有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下述两大类:一是有关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冲击和影响的讨论;二是有关中国法律应当如何回应全球化挑战的讨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讨论当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反对全球化的倾向,而保有这种倾向的论者的观点基本上又可以被概括为两种:一是以新左思潮为支撑的观点,二是以狭隘民族主义为支撑的观点。这两种观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前者主要是一种以化约论为基本趋向的观点,也就是把全球化这种现象化约成美国化、资本主义化的观点。它认为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而这个新帝国时代所依凭的不再是军事、战争和鲜血,而是信息、知识、资本和市场。后者所依凭的理论工具主要是区隔论,也就是一种把全球化与中国隔开的观点。由于这种观点用各种各样的大话来掩盖全球化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所以它认为,中国连现代化都没达到,至今还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所谓全球化的问题离中国还很遥远,根本就不是当下中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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