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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座闲聊物权法

  乙:很惭愧,我原来还真的没有怎么关注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所以有人说巩教授不懂民法和物权法却发表对物权法的意见,是“瞎搅和”,你肯定不同意这种说法?
  甲:当然不赞成。别说是法学教授,就是平民百姓也可以发表意见,法工委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就是向全民征求意见的,但发表意见的方式应当不同,平民百姓可以用生活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因为他不懂法律,但法学家就只能用法律语言说话,当然不只是民法语言,但至少应当是法律语言。这与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尹田教授说巩教授完全不懂物权法是事实,但杨立新教授所说的让巩教授“回去弄懂了再说话”就不太妥当。当然,我理解立新教授想表达的是另一种意思。我想顺便说一句的是,搞这个法学专业的学者想对另一个法学专业发表观点,甚至是发表论文,出书,应当是提倡的,我们不能搞画地为牢,你搞民法的就只能在你那一亩三分地上耕作,别跑到我刑法、诉讼法的地盘里来,这种想法不对。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兴趣,法学又有那么多专业,每个专业里面还有那么多领域,精力有限,通常很难跨学科进行研究的,但这不等于我们不能这样做。我记得徐国栋教授在很多年前因为写了一篇大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文章而被人指责时就说过这样的话:什么时候我要有兴趣,别说国际经济法,我还要写经济学的文章呢(大意如此)!遗憾的是现在还没有看到国栋教授经济学方面的文章。
  乙:跨学科研究的确不容易,我也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学院有一些教授是搞跨学科研究的,但为数极少。如果对新的学科研究得还不够,站出来说话是有可能说外行话的,不过这很正常,对一个新学科有一个从不太熟悉到熟悉的过程,不能因为人家说了几句外行话就揪住不放,否则谁还敢涉足新的学科呢?别说新的学科,就是在本学科内部,也说不定有时候要说几句“走嘴”的话呢,因为一个学科内部也有那么多的分支领域啊。
  甲:我基本上赞同你说的,但如果在本学科的常识问题上“走嘴”,那就是不能原谅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你愿意在你自己不熟悉或不太熟悉的问题上发表意见,这是你的权利,说“走嘴”了,你自己承担将被称为这个“盲”那个“盲”的风险,这只牵涉到一个人的学术素养与理论功底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说外行话如果不仅仅是因为外行,而更主要的是由于把学术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那就不是学术素养与理论功底的问题了。
  乙:你举个例子看看?
  甲:随便举个例子。巩教授在公开信中有这样一段话:“你们(指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故意回避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和作为生活资料的财产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的区别,以西方学者惯用的动产和不动产来分类”。你看,巩教授认为物权法用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不在于别的,就在于动产和不动产是西方学者惯用的,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用,所以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至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分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特别是民法上是怎么回事,巩教授避而不谈,而其言下之意很明显:物权法草案没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那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所以把“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帽子给你戴上。这仅仅是因为不懂物权法吗?这是在提出学术问题、进行学术研究吗?不知道巩教授知不知道,“物权”这个概念也是西方学者惯用的和西方法律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来没有用过,按照巩教授的逻辑,物权法不应当称为“物权”法,而应当称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权利法”了。
  乙:你够幽默的。听说现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被延迟了,什么时候能通过成了未知数,你们搞民法的是不是很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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