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这就是巩教授说的“四两拨千斤”吧?
甲:要是巩教授所说的这一条成立的话,那它何止“四两”,比亿万吨还重呢!这个比喻太不贴切。
乙:我还想问你一个问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是不是都写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
甲:我很奇怪你为什么不先问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有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这是一个道理啊,社会主义国家是公有制,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或者物权法必须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人家资本主义是私有制,民法典或者物权法都应当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对呀,但是你去看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一部民法典有这样的表述。但西方学者没有人说他们的民法违宪呀――你知道,违宪审查可是西方国家的发明。好,再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上个世纪修订和颁布的几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如越南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都没有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当然,现在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已经屈指可数了,除了我国,另外就是蒙古、古巴、北朝鲜、越南和老挝。所以,我们原来借鉴苏联,现在没有苏联了,俄罗斯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东欧也不是了,按巩教授说法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了,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了。巩教授说我们的物权法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现在哪有什么苏俄民法典啊!
乙: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也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写啊,关键是要说明为什么要写,不写又会怎样,对不对?
甲:这就是问题的实质了。巩教授现在批评物权法草案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违宪,是背离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但就这么个结论,没有从理论上、学术上进行论证,比如,违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何以不写这一条就是违宪,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当如何重述、如何体现
宪法条款与
宪法精神,物权法不写这一条将会如何导致对社会主义的损害,已有的经验教训是什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教训是什么,而写了这一条又将如何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等等。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种口号式的结论,一种标签式的宣泄,而没有严谨的学术论证。
乙:我觉得巩教授有一种学者的责任感,他对社会分配不公、对贪污腐败、对贫富悬殊等有一种强烈的不满和抗议,可以说是爱憎分明,疾恶如仇,我想这可能是他批评物权法草案的一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