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但是,
宪法规定的原则或条文,部门法只是没有重述而已,并没有违背它,总不能说是违宪吧?
乙:这是我要解释的第二个问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如下几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中法治原则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这些原则,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违反它,否则就是违宪。部门法可以重述这些原则,也可以不重述这些原则,不重述当然不等于违宪。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实并非
宪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一项具体原则,就像你们民法中有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还有物权法里面的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这些物权法领域具体原则一样。
甲:看来补课补得很有成效,快成物权法专家了。
乙:班门弄斧,见笑了。当然
宪法的这些具体原则也是不能违反的。但同样的道理,涉及到国家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可以重述这一原则,也可以不重述这一原则,不重述本身是不构成违宪的。所以,不能因为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没有重述这一规定,就认为物权法违宪了。如果这样,
宪法中涉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条文有十多条,是不是都要在物权法中重述呢?如果物权法没有重述这十多条就都构成违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
甲:
宪法第
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第
十三条也同样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条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
宪法具体原则,物权法草案都没有写,为何巩教授单单认为
宪法的第
十三条没有写不违宪,第
十二条没有写就违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