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由
宪法来规定,这不存争议。但部门法可以重述
宪法的规定。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也都重述了这一原则。当然,也可以不重述。我不明白的是,物权法既然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为什么不重述
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呢?
甲:你是否陷入了悖论?你一方面认为
宪法的原则部门法可以重述,也可以不重述,另一方面质问为什么物权法不重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不重述就违宪吗?
乙:不是悖论。我先给你解释违宪的问题。我理解的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内容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违反了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或者直接违背了
宪法的条文规定。就法律规范的违宪而言,应当是法律规范的条款和内容直接违背了
宪法条文规定,或者违背了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就违宪审查来说,要审查具体违反了
宪法的哪一条规定或哪一条规定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比如,
宪法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民法或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也可以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那就是违宪,是直接违反了
宪法的规定。又比如,
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却规定有官职的人可以罪减三等(像古代法当中的“官当”),那就是违宪,是违反了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两种违宪的形式,其实质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