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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通往奴役之路?

  就我国而言,经济集中度普遍过低,产业同构化问题相当严重。因此,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促进企业合并、集中,形成优化的市场结构应是我国的主要任务。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的“私有化”行为就是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回应。外资并购甚至控制我国的某些领域不但不会危害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而且通过外资收购一些困难企业,解决不良资产,客观上起到了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夯实我国经济安全的基础之目的。
  诚然,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行为,确实使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成了历史,但将民族品牌的衰落和自主创新能力差归结于跨国公司的控股性并购,实在是板子打错了屁股。民族品牌是否具有持久竞争力,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不是因为有无外资的挤压,相反,从国际并购市场来看,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是企业具有创新动力的最重要的因素。外资并购的存在,使我国的企业处于一个有效的竞争压力环境中,避免成为“温水蛤蟆”,慢慢死去。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品牌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保护民族品牌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能依靠国家对跨国公司的不合理的限制,而要靠民族品牌自己争气。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涌入美国,大有买下美国之势。可是美国人并没有惊惶,反而督促美国企业在IT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率先取得了突破,进一步巩固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迈克尔.波特指出:“政府可以用许多方式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但切不可限制竞争,或者人为降低安全和环境标准,因为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帮助实际上只能阻碍公司创新,延缓生产率的改进,从而也影响到竞争力的提升。”试图通过《反垄断法》等手段达到保护所谓的民族品牌的目的,是和《反垄断法》作为保护企业自由竞争的经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当然,我们看到,跨国公司的个别并购行为确实已经在实质上对国内的战略性行业造成了损害,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对此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不能寄托于一部反垄断法。主要应该由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来负责维护,需要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去制约、审视和协调才能达到。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美国国会反对的依据不是因为其构成垄断,而是由于其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对近期外资并购的重点领域看,主要集中在石油、机械、金融服务等领域。对这些战略性领域,一方面要按照“十一五”的部署,重点扶持并坚持国家的绝对控股,学习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各自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加快《产业法》立法进程;另一方面,成立国务院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跨国公司的控股性并购行为进行审查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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