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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通往奴役之路?

跨国公司并购:通往奴役之路?


马光远


【关键词】跨国并购 反垄断法 经济安全
【全文】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两会”期间,关于外资并购控股国有企业的一番言论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李德水认为,跨国公司近年来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而且要求必须绝对控股,以此达到消灭和控制我国的民族品牌的目的,在此“指导思想”下,跨国公司控制了中国的啤酒、化妆品、大型超市等行业和领域,占有了这些领域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我们在国际分工中只能充当被“奴役”的打工者。因此,李德水提出,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通过《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行为加以严格控制,以保护中国自主品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纵观李德水先生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跨国公司在华的收购行为从市场占有份额看已经构成了恶意的“垄断性”并购;二是如果听任这种“恶意”并购行为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将消失,势必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三是应该通过《反垄断法》时对外资收购加以严格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李德水的担心不无道理之处,但如果站在国际视野和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上述观点似乎有商榷之处。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集中度的加强成为一个全球潮流,一些跨国公司占据了整个行业的重要地位。如,30多家跨国机械公司占据了国际机械市场份额的70%,20家跨国电脑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世界的计算机市场;而在国际商用飞机市场,则只有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两强争霸。这和国际反垄断法的思潮从过去单纯的“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有更密切的关系。“结构主义”仅仅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主义者则认为,市场集中度在决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并购制胜”的年代,行业集中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已经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垄断的标准,反而是形成规模效应,减少交易费用的主要手段。并购作为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捷径,是企业应对国际范围内竞争的主要方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所言:“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发展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能主要依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跨国公司将目标锁定在“行业龙头企业”和“绝对控股”实乃情理之中,无可厚非。因此,对外资控制中国的某些行业在某种程度说是国际分工的结果,没有那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领域都拥有自己的民族品牌,关键要分析外资的并购行为能否形成实质性的垄断,是否对国家的战略性产业造成损害,从而真正危害经济安全。从近年来外资控制的大部分行业看,如化妆品、饮料等,并不是我国的战略性行业,而一些战略性行业,如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金融等领域,我们牢牢地把绝对控股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正因为如此,国际反垄断立法近几十年来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集中体现为把规制的重心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即反垄断法国内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各国从现实出发,逐步放松管制,放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包括国内企业合并在内的许多垄断行为很大程度上趋于合法化。就连视垄断为“洪水猛兽”的美国,为了应付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实施企业合并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企业的共识。联邦政府不仅放松了反托拉斯的执法力度,而且在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保护和鼓励企业合并。如,波音和麦道的合并,迪斯尼公司合并美国广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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