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宪政的精髓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Parliament)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四是普通法(the common law)体系;五是宪法性惯例(usages)。戴雪在“宪法与宪典的联络”篇中论述了“宪法”与“宪典”的关系。在他看来,“宪法”包括了英宪渊源的前四项,而“宪典”则只是第五项。对于“宪典”的性质,戴雪引用了英国宪法学家弗里曼(Freeman)《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宪典”的终极目的与“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巴力门或者内阁必须努力表达选民的大多数的意志或者民族的意志。由于“宪典”不是法律,那么它的责效力何在?戴雪认为“宪典”虽然不能像法律一样被法院执行,但是它的责效力却与法律同。“宪典”的责效力的产生必须依靠法律,即违反了“宪法”和“宪典”,终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追究,这是“宪典”得以被政治家所遵守的保障。
  戴雪首次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揭橥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巴力门的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的相互结合及联立。其宪政理论成为英国宪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的重要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揭橥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其形式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对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