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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的精髓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戴雪认为,这一特性是因为政体的形成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造成的。由此三个特征戴雪得出法治原则有三个含意,一是法律的至尊性与武断权力相违反。二是人民在法律面前人平等。三是表示一个公式,用之以解证一件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是“凡宪章所有规则,在外国中,皆构成宪法条文的各部分;而在英格兰中,不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之效果。”戴雪还考究了英宪对人民的人身权利、言论集会自由、戒严、军事、财政和内阁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宪法进行了比较。
  戴雪根据英国宪政的传统和特征得出了法治原则,它是19世纪英国宪政思想的产物。但是,到了20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法治原则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戴雪根据此变化在该书第一版后的30年写了一篇导言冠于该书之首,虽然译者雷氏要求读者先读各章,后读导言。但是,该导言却将英宪近代的变化进行深入的阐释,论述了法治原则在英国近代的变化。戴雪在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现代人心对法律主治的尊敬渐次衰落。”这种衰落在一是体现立法上。由于英国现代政治体系出现了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行政部门得根据授权法案进行立法,行政权对“巴力门的主权”以巨大的冲击,不仅如此,行政权的扩张还对法院的权利予以排挤和减损,造成了法治威权的减损。二是体现在广大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怀疑上。在英国,一般而言,广大民众对于司法的尊重的,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是予以遵守的。但是,在戴雪看来,近现代以来,每当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某些人的道德观念相抵触时,法院就会受到这些人的抱怨,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威权。三是体现在混淆了法院与道德的关系上。在英国社会出现了一种认为违法者如果确实相信其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正直的、重要的目标,不仅可以允许破坏法律,而且这种行为还应当受到尊重的观点,将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破坏法治的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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