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子眼”变成霸王证据
张玉录
【关键词】证据 科技
【全文】
科技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着交警部门的工作方式。如今的交警足不出户,便可以借助“电子眼”将大街上的情况一览无余。他们摄录的监控录像资料也就成为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但是,如何规范“电子眼”,警惕“电子眼”成为霸王证据,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最近,吴云女士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交通行政处罚,质疑“电子眼”的准确性。不管案件的结果如何,吴云女士的初衷已经实现,即希望通过这起诉讼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电子眼”的管理,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纠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是个“飞蛾扑火”式、具有一定献身精神的公益诉讼。
吴云女士的观点相当朴素,并且非常善良,她只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引起人们对“电子眼”准确性的重视。从证据学的角度看,这类监控录像资料应当属于现场笔录,不是一般的视听资料。从证明力看,这类证据的证据力非常强,即使在其为“孤证”的情况下,如果其真实、合法,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在的情况是,如何确定电子眼的真实、合法性,如何避免将“电子眼”变成“霸王证据”区别开。
我国现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些都是关于调查取证方面的一般要求。立法者最初的意图,主要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通过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明白了他所面对的执法人员姓字名谁,为什么原因接受调查。如果相对人有异议,还可以直接在笔录上面注明自己的意见。在这样的程序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和程序权利比较能够得到尊重。
“电子眼”是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的产物。工业化的后果之一,是将以前人与人直接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或者物件的交流。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在工业化时代,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到来的时候正在逐渐淡漠。很多人都在泛着绿光、红光或者其他什么光的“电子眼”下面感到毛骨悚然。为什么?因为他们不知道隐藏在“电子眼”后面窥视他们的是谁,也不知道这些人看见他们之后,是否会大笑、嘲笑或者大骂。用北京交警部门的话说,“电子眼”就是暗中执法。暗中执法其实也就是暗中取证。暗中取证是否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呢?现在看来值得探讨。在这种状态下,取证过程中的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之类的法定步骤都被省略了。基本态势就是:我交警部门派谁掌控“电子眼”也无所谓,反正也不用出示执法证件,也不必要求有执法资格。这是其一。其二,我录制的资料就是对的。说你超速你就超速,说你闯红灯你就闯红灯,反正你没有证据反驳我。这也就是“电子眼”作为证据时的弊端。它几乎省略了所有的取证方面的制约性程序限制,而它的证据力却“唯我独尊”,让人无法辩驳。毫无疑问,这时“电子眼”就成了“霸王证据”。科学地讲,任何机器、任何物件都有出错的时候。“电子眼”也不可避免地会“老眼昏花”,也会出现“看走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