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主义的三阶段
地方主义在中国的崛起,比拟公司制度,我把它分为三阶段。
第一是传统体制下的“分公司”模式。分公司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分公司的人事被中枢控制,虽然有独立支配的财政收入,但这个钱在名分上也是拨付和留用的。
第二个模式是实行某种放权带来的地方的“子公司”化。在中国,市场体制使地方的分殊利益日益突出,加上财政分权方面的改革(如实行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分税制),地方在财政上就逐步走向人格化,这被称为一种“财政联邦主义”。地方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与其他地方之间开始了越来越明显的竞争和博弈。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也会出现明显的差异,财政责任的压力使地方政府开始要求对本地区社会财富的剩余索取权,以及要求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民主化的平台。而那种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强行要求地方出于全局考虑牺牲地区利益而不给补偿的做法,最近这些年,也开始遭到了地方越来越强烈的反抗。
目前,地方的独立财政和分殊利益都不同程度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默认 。但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当性,却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肯定,甚至没有得到民众的价值观的支撑。地方政府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制度渠道去公开伸张他们的利益。它们对某种地区利益的维护一旦不符合全国或中枢眼中的整体利益,就被简单斥为“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手段,也必将寻求一些伤害性的、不正当的保护主义措施。同时,所谓中央还可以很方便的借用这个集权体制的意识形态,在政治上对地区分殊利益的正当性进行高压的打压和藐视。而一般中国人的价值预设,仍然会倾向于认为“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更代表全国更广泛的一般人群的利益,而且假设这种整体利益立场是唯一具有正当性的,必然高于个别地区人群的个别利益主张。但地方主义的价值预设恰好相反,并不认为存在一个唯一正当的利益表达中心,认为只有多元化的个别利益在博弈和妥协中产生的那个结果才是正当的。地方主义的原则和民主制度的原则是一样的,就是认为“每一种利益都有自我伸张的权力(阿克顿)”。
2000年以后,地方的“子公司”化还在延续。中央开始逐步承认地方在财政上的某种独立性。于是转而在地方的政事中扮演一个“控股股东”的角色。但是在涉及政治问题、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所谓敏感问题时,共产党仍然保持着中央集权体制和共产党意识形态政治的惯性,尽管很多时候效率已经明显下降。
不过94年的所谓“分税制”严格来说并不能称为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的分配是比较清晰的,但财政支付上的责任划分却存在着相当的模糊性。世界银行曾经指出,这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改革中一个常见的本末倒置现象” 。因为理论上应当由事权来决定财权,必须先确定地方的支付责任,才可能讨论对税收收入的分配方案。但是“因为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使行政性的财政分权向着政治性的地方自治或联邦化转变,这是一些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感到无法承受的。所以长期以来,中国的“子公司”化一直停滞在财政收入明确分开、但财政支出和相应的政府权限划分却非常含混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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