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说君王,在现代社会用比喻意义来说人民就是君王,人民自己是主权者了,但是绝不要把人民美化。我们认为权力,必须要通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颠扑不破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就不会有一个人天生就有权去统治另一个人。因此这种统治的正当性就只能建立在大家的同意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说,多数人的意见就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公平,更智慧,更正当。比如说今天我们每一个人要捍卫自己的权益,我们讲维权,维的是什么呢?维的是每一个人的天赋人权,维的是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那么这时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今天政府、独裁者说要把你的房子拆了,你认为不公平,你要维权。如果全民公决,今天十亿人中有九亿九千九百九十九个都认为应该把老刘屋头的房子拆了,你说这个决议又是不是正当的呢?那么老刘还应不应该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呢?人民都说了该拆哟。
我们讲维权,讲宪政,首先就有一个出发点,不管站在我面前的是一个人的统治者,还是一群人的统治者,我都坚持这一个出发点,那就是“天赋人权”。就是我的财产,我的身体是我自己的,任何人都不能够剥夺!君王不能剥夺,独裁者不能剥夺,人民一样的不能剥夺!如果将来真正实现民主了,自贡的议会真正是每一个老百姓自愿投票选出来的议会,那么它的立法就应该是正当的了。但它某一天同样给你来一个立法,顺便就把你们的房子给拆了,我们要不要抗争?一样的要抗争,对不对?因为我们拿来衡量维权,拿来衡量法律、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权力的正当性,第二个标准是我们自己的个人权利,是
宪法予以保护的神圣的公民权利。谁进入了这个公民权利的范围,都要让他走开,这个就是宪政的实质。在这里,宪政就跟绝对的民主观出现了差异。宪政认为,人民一样的要把自己绑起来。从宪政来讲,我们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但最核心最根本的一点,首先还不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首先是要限制立法权。
老刘那天讲过一句话,说中国今天的法律,每多一条法律,中国人就多一条灾难。那是因为在立法的时候就出问题了,首先我们的立法机关是个伪机关,人民代表是伪代表,合法性本身就有问题。第二,但如果合法性没有问题了,我们一样有可能说这个法律有问题。因为这个法律不能侵入每一个人的私有权利的范围,我们要拿这个去衡量它。刚才我们讲到那个乞丐,说乞丐在他自己的那个碗面前,他是自己的国王。我们想要的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就是这样一种状态。英国谚语中还有一句跟这句话比较类似的,说是:国王(你把这个国王换成任何人,不管是谁)的权力到我的鼻尖为止,或者说国王的权力到我的篱笆为止。一个是指人身权利,一个是指财产权利。这是我与国家最后的一道边界。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制度,任何一种法律,我们判断它的正义性,第一是看它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二,就是看它是否承认这个边界。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制度、立法是不是从这个边界为起点的?以承认我的鼻尖、篱笆为起点的。如果以这个为起点往前走,我们就可以去衡量往前走得对不对,要走得多远,如果走错了就应该矫正一下。如果不承认这个前提,你连去矫正它、批判它的支点都没有,你还凭什么说它是错的呢?
那么,对与错的标准在哪里?公平、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在哪里?正义的标准不在人间的任何统治者那里,不管这个统治者是国王还是人民。不在人数上,也不在意志上。我们中国到今天为止,传统的法律教材给我们讲什么叫法律,都仍然讲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在一个民主、宪政、自由的观念里面,我们绝不接受这个说法。法律不是任何人意志的体现。你的意志是你的意志,你的意志跟我的权利有什么关系?你的意志是你的意志,也不管你是多少人的意志,反正都是外在于我的意志,一种外在于我的意志关我屁事?人多就可以欺负人啊。凭什么可以剥夺我的财产呢?我不认,人数在我面前没有意义。那么,法律是什么呢?归根到底,法律的起点就是捍卫每一个人的、不可被剥夺的、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就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一部
宪法里面的公民权利。法律必须以此为起点,法律必须以捍卫这种权利为最神圣的、唯一的、最高的使命。我们去评价人间的法律,评价人间的政府,评价社会制度,都是以这个为支点,而不是以一个人或者多数人的意志为支点。这就是我们讲的尤利西斯自缚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