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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辩——规则与行为

规则之辩——规则与行为


赵德成


【关键词】规则 真行为  假行为
【全文】
  有规则,则必然是以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行为,实谈不上会有什么规则,无论是国家规则抑或民间规则,它总是以一定的行为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规则是为了约束人之行为而自然而然形成的,而什么是行为?吾以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的。在原始社会,茹毛饮血,钻木取火,群起而攻之如虎狼之类,人类方得以生存,此时的行为不过是自发的行为抑或是为了能生存而出于本能的行为,正如刚出生之婴儿吮吸自己的小手一样,这只是一种为了能够生存的本能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比如从原始社会到当前的“文明社会”(我一直以为对于社会进行意识形态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所以我称现在的社会为文明社会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什么“主义”社会。)抑或人类自身的进货如从像动物一样的爬行到直立行走进而到当代通过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去探测宇宙人之行为也愈加复杂,也由从前的所谓的原始的为了生存之群体行为发展到现在的单个主体就可以完成之行为即单独行为再到包含单独行为的群体行为,行为之复杂性给规则的发展出了一个难题,什么样的规则才可以规范现行的行为抑或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规则?然吾以为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规则犹如我们买鞋了一样,怎么才能买到一双合适我们的鞋子,既不大又不小,宽松而不懈怠,紧张而不失温柔,我们需要的规则大意也是如此,而对于寻找合适的规则最好的办法还是莫过于从它的本源做起,即是什么产生了规则?很明显的是各种各样的行为产生了规则,因此探寻合适之规则还是要从探寻人类之行为谈起。
  人的行为是很复杂的,特别是文明社会的行为,高科技很是发达,行为变化也曾出不穷,如果想给行为做一个全面的分类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我只就人(这里“人”的概念是广泛性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的主体性组织。)之日常行为进行分类,而至于什么是行为是一个很复杂的哲学概念,本文无意于对于行为的内涵进探讨,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行为即是人之内心活动与外在环境的有机结合抑或人之内心活动在外观世界的客观反映。我以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行为与我们最为密切即依据行为是否符合人之内心活动,可以分为“真”行为与“假”行为,所谓真行为即为外在行为符合人之真实心态的行为,而“假”行为则意味着人之内心活动与其外在行为不一致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判断人之“真”行为抑或“假”行为往往是从证据方面着手,然后由法官依据其“道德、良心”来推断当事人之行为的真假性,而“测谎仪”的应用则更说明了对于人之内心活动的真实性与外在表现行为是否相符合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即通过高科技的方式来证明,显而易见,这比只是法官用自己的道德良心来推断可靠的多。但是社会并不一定是要鼓励“真”行为而去制定有利于“真”行为的规则,因为人之内心外人是无法窥探的,况且即使“自己”对于其内心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把握,内心世界瞬息万变,况且人的自私性或许使其表现出来的真行为并不一定是有益于社会抑或他人之行为,所以规则也并不一定会去保护“真”行为,而规则制定(规则一开始并不是制定而是自然形成,比如原始社会由于恶劣的生存条件大家群起而攻野兽之行为,如果有单独的个体不想去攻击可能面临的只有死亡,而这种群体行为下所自发形成的规则即是那些有攻击能力的人都要去攻击野兽,那些没有能力的就守候在洞穴里准备其他的事情,这其实就形成了分工,而分工就导致了规则的形成,当然最初的规则就是习惯了。而随之社会进步,分工的日趋细化,行为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对于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慢慢的人们不再满足于自发所形成的规则,人们希望有一种固定的方式把这种习惯固定下来,而这种固定的模式就形成了法——规则。当然这种规则习惯相比就具有了强制性。)之目的则是为了有利于社会抑或团体,所以有时候符合规则的并不一定是真行为,法官判案时一般情况下也并不会去考虑他因为是真行为而法外开恩,也不会因为是假行为故意而加重其处罚。其实也就是说我们注重的是对于人之外在行为的考查,只要是人之外在行为是有利于社会抑或团体的,那么这时规则就会鼓励这种行为,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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