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它是人类社会及其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同一定程度的劳动分工、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它标志着人类摆脱野蛮的进步状态和程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明就是制度的产物。人类合群而居,但“人多”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力量大”;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人们缺乏稳定的预期利益,人多反而会导致内耗,从而削弱甚至抵消集体的合力。历史表明,无论是物质财富的生产还是精神财富的生产,都离不开制度的维系,那些曾经或者正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国家都是建立在科学的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制度的科学与否对于文明的进步就变得至关重要,制度经济学对当今社会的巨大贡献就直接印证了这一观点。
就制度的产生而言,进化主义与建构主义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进化主义强调,制度是自发生成的,是人类集体行动中无意识的产物,是人们经过不断的试错之后在利己趋向的引导下所达成的一种利益均衡的局面;一旦这种均衡的局面被打破,新的制度又将在人们利己趋向的反复博弈中生成。与此不同的是,建构主义强调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在制度形成中的指导性作用,其坚信,在总结经验、考察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人能够创造出科学的制度。中国发展的路途坎坷曲折,早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人一个矢志不渝的目标,因而,在制度的产生这一问题上,中国更多地是强调建构主义。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尽管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权力比较集中的国度。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治制度在我国全方位的影响作用愈加明显。在许多方面,政治制度甚至因为过于落后而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文明化就被提上了改革的日程。
有学者指出:
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十六大报告在一系列论述“民享”的基础上,提出政治文明,其核心意义就在于“民治”,也就是让公民真正成为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上的主人。
实现政治文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独立财产,作为公民自由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二是必须有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政党,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三是必须有高度觉悟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变革,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推广各项政治活动;四是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上述条件互为因果,共同决定着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和方向。
本文认为,政治文明体现的是政治法治化的程度,政治文明化实质上就是政治法治化。无论是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还是民主推举执政党,无论是参与政治活动还是维持社会秩序,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而法律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以及相关的制度。因此,从这一逻辑来看,政治文明化正是司法考试制度所孕育的法律治理技术的终极政治目标。
七、结语
“求富”、“求强”是19世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内心中一种挥之不去的创伤情结。 在经过几代人不懈的奋斗之后,一个完整独立的主权国家终于建立起来。然而,在国家治理上,由于缺乏成熟的技术以及盲目遵循刻板的教条主义,从而使得“求富”、“求强”的梦想迟迟难以实现。在经过多次的试错之后,中国才找到了一条从经济改革入手的富民强国之路。 但是,随着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化,政治制度的制约作用便逐渐显露出来了。鉴于政治制度的健全紧密依赖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司法改革也因此而进一步深化。中共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但在立法日趋增多、制度愈加细密的情况下,围绕着人的素质构成的种种问题又凸显出来了。而人的素质构成、人的现代化正是“现代化”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因此,司法考试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机制和法律治理技术的具体实践,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