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治理技术视角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在国家治理中,统治的正当性至关重要。所谓统治的正当性,就是指国家的治理方式有足够的理由和吸引力促使人们普遍自愿服从这种统治。因此,当人们普遍愿意服从某个统治系统的命令和规则时,我们就说这样的统治具备了正当性。按照韦伯的划分,人类历史上一共出现了三种类型的正当统治形式:传统型(traditional type)、魅力型(chrismatic type)和法律—理性型(legal-rationality type,简称法理型)。 由于这是一种纯粹类型学上的划分,因而现实当中只存在大致相当的例子,而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样板。这三种正当统治形式的权威来源及其存续方式各不相同。
  传统型正当统治的权威来自人们对古老规则和权力之神圣性的宣扬和敬畏,其具备如下特点:首先,统治者因在血源关系中具备特定的身份而获得统治的权威,如家族宗法制社会;其次,这种统治形式是以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再次,其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宗教特性,而且有一整套成熟的借以维系传统权威性的崇拜仪式体系。我国历史上漫长的封建制度大体上就属于传统型的正当统治形式。
  魅力型正当统治的权威源于人们对具备超凡魅力的英雄式人物的崇拜,其具备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这种统治反对除魅力英雄之外任何人在经济上的功利计算,也反对任何个人或阶层取得超越魅力英雄的优势,以此来维系英雄的超凡魅力;因此,魅力型正当统治是以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组织为依托的;其二,这种统治因极度依赖于英雄人物短暂的个人魅力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其基本上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统治方式存在的。在历史转折点上,具有超凡魅力的人物往往能够率领民众创造出新的社会秩序,但这种统治方式往往随着英雄人物生命的终结或个性的转变而被传统型或法理型统治方式取代。新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时代大体上就属于这种魅力型正当统治形式。
  法理型正当统治的权威来源于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因其稳定性、预期性、普适性以及非个人性而为人们遵守。 这种统治类型的特点在于:第一,以工商化经济为基础,以人口结构变化迅速的陌生人社会为对象;第二,强调尺度相同的规则之制,整个社会的治理都是技术化、非人格化的;第三,权力结构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化;第四,没有也不允许超越法律的权威存在。此外,还有支撑这一统治形式的诸多理念:(1)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由全体民众一致同意产生,或者由民众授权的特定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2)国家治理必须围绕着法律的制定、适用和执行而展开: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抽象、一般化的法律规则而为社会成员提供行动的导向,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而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则依据行政法规对社会进行管理;(3)法律必须从宗教、政治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当中分离出来,而作为一个高度独立的系统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有经过特殊职业训练的法律职业群体,有高度抽象化的专门知识,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法律专门机构,等等。现代法治国家大体上就属于法理型的正当统治形式。
  在实行法理型正当统治形式的国家中,法律治理化是其一个显著的特征。所谓的法律治理化,是指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国家事务的日常治理都完全依赖于法律,并且法律作为国家治理技术是以一种常规化、普遍化的面目出现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从逻辑上来看,法律治理化应当是法律专业化、法律共同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法律专业化为法律治理化提供了知识动力和智力支持,法律共同体则为法律治理化提供了行动主体和实施保障。因此,正式基于这一逻辑关系,我们说,法律治理化也是司法考试制度所追求的众多价值目标当中的一个。
  六、政治文明化:法律治理技术的终极政治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