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共同体:法律治理技术的承载主体
技术的运用离不开人;法律治理技术的运用,除了要有足够的知识为其提供理论资源和行动向导之外,还必须有一群相对固定的承载主体。尽管技术的运用是具有个人性的特点,但作为厉行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法律治理技术的运用必须追求最大限度的非个人性和统一性;因为除了解决纠纷之外,实现普遍的规则之治是法律治理技术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 为实现法治意义上的规则之治,就必须首先要塑造一个法律共同体;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则有赖于一些紧密的纽带将一个个分散的法律人个体联系起来。
人是一种社会化的动物,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凡是分享共同知识、共同语言、共同思维、共同理想、共同根本利益的人都会逐渐形成一个共同体。因此,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共同体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1)分享着共同的法律知识——接受过系统的相类似的法学教育;(2)分享着共同的思维方式——主张形式理性、程序正义和“为权利而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语);(3)分享着共同的语汇和语式——采用脱离日常语言的法言语进行表达和交流;(4)分享着共同的职业伦理——坚决捍卫法律的独立自主性;(5)分享着共同的治国理念——呼吁公正、透明的司法必须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6)分享着共同的根本利益——法律兴,其则兴;法律亡,其则亡。在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发展”的研究中,韦伯指出,一项事业只有在一群将其信奉为“天职”的人的推动下,才有可能成功。 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国家只有具备了这样一个与法律休戚与共的职业阶层或共同体,才有可能成其为法治国。
如何才能造就这样一个将法律内化为气质和灵魂的共同体呢?答案是必须借助一个严格、苛刻甚至近乎残酷的训练和筛选机制。
尽管人的气质和秉性具有先天的因素,但诸多的事实表明,在后天环境当中,人具备着相当强的可塑性。因此古人云“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塑造人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通过相应的肉体和思维训练来强化某种意识、思维、意志、信念和技能的过程。其目的是将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化为被训练者的日常习惯,从而自然而然地体现在其言谈举止、举手投足之间。训练、选拔、淘汰,是人类在漫长的实践过程当中发明出来的用以塑造人的一种有效方法。在这一点上,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塑造整个官僚体系所起的巨大作用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 而福柯对“规训与惩罚”的研究也从另一个侧面对此进行了佐证。 那种对肉体和心智都严格训练程序的机制,足以批量化、同质化地造就某种类型的人。现代社会的职业分工以及相应的培训制度正是遵循着这一理念而进行的。
塑造法律共同体同样是一个批量化、规模化、同质化的人才生产过程,其需要“流水生产线”式的运转机制来保障。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培训,是迄今为止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职业人才选拔机制。在整个培训和筛选的过程当中,司法考试起着关键的作用:既指引着法学教育,又体现着法律职业人才的素养。事实表明,正是在这种“流水线”式筛选机制的作用下,法律职业人才得以批量化、规模化、同质化地生产,一个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的法律共同体才可能形成。
五、法律治理化:法律治理技术的现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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