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一切恰恰发生在一个几年前曾经通过《人权宣言》的国家。而我认为发生这一切的原因在于在“恐怖专制”时期,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能够捍卫《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诸多权利——立法机关居于最高地位,它颁布了法律,授权了起诉,又同时控制着法院。《人权宣言》上的所有美好叙述虽然在形式上依然有效,但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因为那个时期的法国没有任何独立的政府机关能够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去坚持和实施它们。
与法国不同的是,美国的政府构架中拥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并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我们
宪法第三章规定了法官在行为端正条件下的终身任期制并且法官在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第三章同时规定法官只能因弹劾而被免职。在保障法官的职位与薪水的稳定和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之间还有漫漫长路要走。那么我们是如何使那种纸面上的独立变为实际上的独立呢?那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旅程,在我国的历史上联邦法院的独立经历了三次最为重大的挑战。
第一次这样的碰撞发生在十九世纪的初期,那时杰斐逊共和党刚刚在1800年的选举中战胜联邦党人,同时控制了总统和国会。历史学家把它称为是“第二次美国革命”[4],由杰斐逊和麦迪逊领导的共和党同时掌控了联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而在合众国的前12年这两个分支一直由联邦党人控制。
联邦党人在1801年3月4日失去立法与行政分支之前,决定给予他们的对手共和党人以最后一击。约翰·亚当斯当时还是总统,而无能的国会也由联邦党人控制。那届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在和平时期,它或许会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司法法》废除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骑乘巡回[5]义务,新设置了16个巡回法官和许多治安法官。但在即将掌权的共和党人看来,这一法案显然是庇护联邦党人的诡计。据说,约翰·亚当斯在他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一直工作到深夜用来签署这些新法官的委任状,而这些法官就是后来所说的“午夜法官”。
当共和党人在1801年3月上台的时候,他们便开始着手撤销无能的联邦党人所作的工作,并试图废除《1801年司法法》。但是联邦党人继续从事抵制行动。杰斐逊在刚上任后不久,在1801年的一封私人信件中这样形容联邦党人“他们退缩到司法机关,把它作为堡垒,在那儿联邦党人的残余力量得到保存,并由国库负责供养,而共和党人的所有努力都被推翻或篡改”。
因为
宪法规定撤换法官只能经由弹劾程序,因此共和党人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人选作为突破口,并在最后把目标锁定在约翰·皮克林身上,一个精神错乱、经常酗酒的新罕布什尔州的联邦地区法官。无疑,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拥有皮克林是一种耻辱,他本应自己辞职。然而问题是精神错乱与酗酒成性属于
宪法中规定的“重大罪行或不端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