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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大法官的智慧之音——在里士满大学法学院司法独立研讨会上的演讲

倾听大法官的智慧之音——在里士满大学法学院司法独立研讨会上的演讲


威廉·伦奎斯特 翟明煜译


【全文】
  倾听大法官的智慧之音
  ——在里士满大学法学院司法独立研讨会上的演讲[1]
  威廉·伦奎斯特[2]  
  司法独立是我们政府在宪法体制中的试金石。我一直以来都认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信念不仅仅局限于法官们,法律职业的其他成员与大多数公众都分享着这一理念。在今天看来,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它拥有实施成文宪法条款的权威,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果我们回溯到奠基者们起草宪法的1787年,它却是一种新奇而荒诞的观念。我相信,在政治学中,美利坚合众国最重要的独立贡献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其拥有宣布州或联邦政府的立法因违宪而无效的权威。
  对司法独立重要性的一个较好的阐释要求我们回顾我国的《权利法案》[3]与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权利法案》获得批准是在1791年,而法国《人权宣扬》的批准则是在两年之前的1789年。如果对比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的文字,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它们在某些部分是不同的,但两个文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却是大体一致的。然而,一旦我们从探究法国《人权宣扬》中的列举权利转向考察1789年以后的几年法国实际发生了什么事件,我们就会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天壤之别。
  在《人权宣扬》通过后不久的几年,众所周知的法国“恐怖专制”时期就开始了。在这一时期,大约30万人被监禁,其中2万人被推上了断头台,还有另外2万人死于监狱或未经任何审判即遭处决。一位研究法国历史的专家把“恐怖专制”形容为“司法谋杀”。革命审判所被设计用来审问所有的“政治犯”。一位学者认为,革命审判所“在功能上类似于战时法庭,它以死刑为唯一的惩罚方式,且它的判决无法被推翻”。很少有人去留意司法权威与立法和行政的分立。国民大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它创制了革命审判所,在其存在的短暂时期内,国民大会不断地改变革命审判所的规模与组成人员用以达到政治目的。革命审判所的法官和陪审员都由国民大会任命和更换。这样一来,我们看到国民大会既制定法律,又负责起诉,还能有效地控制法院。
  在当时的法国,审判的程序出离地迅速。举例来说,一个嫌疑犯,如果在早上被逮捕,那么接下来就是上午9点钟被起诉,10点钟被审判,中午被宣判,下午4点钟就上了断头台。纵然如此,革命审判所还因为太迟缓和谨慎而导致工作不利,后来通过的一个法令索性规定只要一场审判持续了一定的时间,陪审团就可以宣布他们的判决即使没有任何证据。另一个法令则禁止嫌疑犯为自己辩护,因为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对正义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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