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悖论之三:法律职业者的过剩与法律职业者的缺失
供给产生于需求,这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定律。但供给与需求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在两者之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即供给者的利益。只有供给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得到了应有的利益,供给与需求才会平衡;如果利益格局失衡,再强烈的需求也不能刺激供给的产生。
在我国,近年法律职业者激增缘于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及丰厚的预期利益。在许多人眼里,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律师,早已借助东风成为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任何一个凡夫俗子都无法逃避的现实。这种对现实利益的追求在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的一个直观体现便是报考人数的激增。去年一度达到了36万人。因此,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职业者需求与供给之间不会有明显的脱节。
尽管司法考试被许多人誉为“法律人才的蓄水池”,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一蓄水池并未起到“蓄水解旱”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需求与供给没有达到良性的平衡。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大门仍然没有向这些生力军敞开,而且,法律职业人才的地区分布比例差距越来越大。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尽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本来就少得可怜,但通常的情况都是,考生一通过考试就义无返顾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辞职做律师。难怪有些学者不无忧虑地说,如果再不对司法考试制度作相应的调整,考试次数进行得越多,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就会越少。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许多大城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可谓已是人满为患,僧多粥少。
市场是一只无形之手,在冥冥之中调节着各种利益的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规律,我们不能人为地扭曲。但市场的自由调节未必能够符合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特殊利益。就法律职业者的供给与需求而言,单靠市场的调节必定无法保证我国法治事业的平衡发展。“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对于客观世界中的运动定律,单靠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是无法改变的。如果顺其自然的话,法律职业者过剩与缺失的矛盾就会越来越突出;但如果一定要人为地扭曲这种客观趋势,其结果注定是导致更为扭曲的利益格局。例如,单纯地以户籍来限制从业地域,就不但会加剧这种不平衡状况,而且很有可能破坏国家的法制统一。因此,惟有因势利导才是解决问题的妥当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当前决策者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制度性的措施,在一段时期内,在法律职业者匮乏的地区造就某些特殊的利益和交换条件,以产生、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法律职业者。例如,在某些地区降分录取便是造就一种特殊利益的表现,而作为交换条件,通过降分录取的考生则必须在当地从事法律工作。至于效果如何,还有待考证。
五、悖论之四:造就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分化法律职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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