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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悖论分析——一个制度—利益均衡论的进路

  考试的实质是对思维的检验。在我国,单纯以笔试形式出现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一直都困绕于究竟该如何检验考生的思维方式。但可能是由于评判成本的问题,结果是,考试的形式历来都偏重于检验考生的记忆性思维,而对分析性思维则较为冷落。
  在偏重于检验记忆性思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利益发生冲突的双方主要是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和不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当然在高学历与低学历的法律科班考生之间也存在着类似于此的利益冲突)。如果考试仅仅是检验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程度,那么是否接受了正规的法律教育就不是一个决定考生是否能够通过考试的关键因素。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实际上是在为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承受了制度性成本: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以国家拨款或自缴学费的方式参与法学教育并直接促进了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但他们却没能在以司法考试形式出现的评价体系内赢得相应的利益——用非所学。尽管分析性思维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因为这是怀疑、反思、批评、创新的基础),尽管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在很大程度上垫付了法学和法治发展的原始成本,但以往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似乎对此都视而不见,依然对记忆性思维情有独衷。因此,在偏重于检验记忆性思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就考生群体而言,制度对参与者利益的分配缺乏基本的均衡性,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因此就经常性地出现了“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的情况。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
  对于这种失衡状况,决策者似乎已经意识到并开始重视起来。为此,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最后一道题明显就是要考察考生的分析性思维。对于已习惯于运用记忆性思维的考生来说,这的确是一支始料不及的“暗箭”。
  三、悖论之二:法学的神圣化与法学的庸俗化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道出了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定律:持久的尊严一般是建立在充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卑俗则通常起源于经济上的匮乏。在这一点上,笔者无意纠缠于大而不当的道德辩论,而注重的是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性;强调的是可把握可操作的外部因素,而非似是而非的道德因素。
  在中国,法学的神圣化进程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法学“从奴婢走向神坛”与其说是缘于法学自身“功力大增”,扭转了乾坤,毋宁说是时来运转,搭上了疾弛的快车。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逐渐转变,作为为法治提供智力支持的一门学科,法学无疑在社会中天然地占据了强势话语的地位,并因此在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中占优。在优厚利益的引导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整个国家和社会对法学的投入急剧攀升,法学日渐成为一门显学。信徒越多,偶像越神圣,哪怕是人为的神圣,这是信仰的一个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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