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害关系人通知制度。行政机关制订行政规章或作出行政裁决,皆有利害关系人。为弥补司法审查等事后行政救济的局限与不足,在事前先予通知,既尊重相对人又使相对人有机会参予规章制定,或有机会表达对裁决的意见,可以防止偏颇,集思广益,使行政行为在相对人易于接受的状态下进行。美国国会《管制功能分析》规定:凡对小团体、小企业等小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每个机关都应努力通过直接通知或在那些小实体可能得到的刊物上发布通告的方式,将每个管制活动柔性计划通知各小实体或其代表,而且应就该计划所涉及的每个领域征求评议意见”。
3.行政规章制定请愿制度。制定规章动议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启动与开端,由谁来提出制定规章反映了行政民主的程度,宪政发达国家多由民众请愿。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各机关应该给予利害关系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条:“一、利害关系人可藉向有权限机关提出请愿,要求制定、 修改或废止规章,为方便行政机关了解其内容,该等请愿须说明理由;二、有权限制定规章的机关应对提出上款请愿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讯,以及其对请愿所持立场的理由”。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不为利害关系人“可接受性”的现象急需改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不顾《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自行制定行政规章,限制一些型号轿车的使用,特别是限制一些非本地生产轿车的使用,人为地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和地区保护,误导轿车的生产和消费,剥夺了某些相对人的利益。
4.利害关系人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民主的正当程序,行政立法或行政司法必须经由听证步骤。在听证中,各方意见都得以表达,客观合理,慎重取舍,有利于去除偏私、武断,便于相对人接受,因此听证是行政参与的工具。这一制度,反映了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相对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使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行政主体的决策中去。使行政权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轨道上运行,而不致于开出民意之外。我国新颁布的《
价格法》中,价格听证是政府定价的新程序,一改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定价前保密,定价后难于做解释工作”的被动局面,把解释说明工作贯穿于定价过程。通过听证会,集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面对面”地交锋讨论,以达成对调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共识,改变了政府“家长制”定价和完全靠政府去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