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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啤”案的几点思考——兼论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五)基于商品特有名称是未注册商标,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在对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时间方面,应坚持一个原则,我们姑且把它称之为“同时性”原则,即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必须与该商品特有名称的使用处于同一个时期 
  一旦某个商品特有名称不再使用,除非它被注册为商标,否则其他经营者就可以使用该名称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由于一个商品名称退出市场的时间界限不是很鲜明,所谓的同时性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参照我国《商标法》第46条对撤销或注销的商标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限制规定为该注册商标退出市场一年以后,我们的初步意见是把不满半年的时间差均视为同时。 
  
  
【注释】  郭寿康,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版权与邻接权教席讲席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陈霞,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在1999年河北旭日集团的“冰茶”案件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冰茶”是否是一类商品(饮料)的通用名称。此外,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的主要争议点也在“84”是否为该类消毒液的通用名称。“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主要争议点则在产品是否知名上。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OICQ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基于Inter net的即时寻呼软件,全称腾讯OpenICQ,含义为“Oh,Iseekyou!”。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95、418、419页。他认为未注册商标无非是注册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也即具有标识意义而又未经注册,其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本来就是一回事,仿冒未注册商标与仿冒特有名称常常是一回事。
曹新明:《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法商研究》1994年第2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的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姚欢庆:《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关于‘老干妈’一案的评述》,载www.civillaw.com.cn;陈红:《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冲突问题研究》,载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24页。
参见BradSherman,LionelBently:Themakingofmodernintellec tualproperty—theBritishexperience,1760~1911,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p.181~182。“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on”应用于商标时,与专利、外观设计的情形不同,作者在原文中指出“Ouruseofthisterm(是指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on:本文作者注)differsfromthewayinwhichitwasusedinrelationtotrademarkswhere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onwasintroducedtoallowmanufacturerswhousedmanydifferent,butsimilar,typesofmarkstoregisterarepresentativemarkoftheclassasa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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