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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棺材不掉泪——试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最后命运

不见棺材不掉泪——试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最后命运


Don’t shed tears until seeing the coffin——Discussing the destiny of “The Criterion of the Law officers<Trying Out>”


池生清


【摘要】本文以一次真实的立案经历为基础,探讨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可能面临的两种命运,并且指出,这部文件能够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是否切实保障立案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an actual experience of putting on record in a Court, trying to discuss two probable destinies facing to “The Criterion of the Law Officers<Trying Out>”.It also points out whether the decree will be actual effect depending on the guaranteed supervising right of parties who put on record in a Court to the actions of the involving law officers.

【全文】
  一、第五次立案遭遇
 以下是我的委托代理人第四次到海淀法院立案的真实记录[1]——
 我一边进入6号立案室,一边跟韩姓法官说我是受原告委托第四次递交起诉材料,想跟她好好谈一谈,并希望她提供便利,因为原告在福建确实不便亲自来立案。她用冷漠的“不谈”两个字作为回应,并且因为3月8日我曾把对她的办案态度向4号立案室的李姓法官(据称是副厅长)书面反映,就推诿说4号已经收了我的材料,所以叫我去4号。此时,又有另一群众进来立案,韩姓法官很可笑地跟该群众说,如果我不走她就不办案。过了一会儿,她果真从后门离开了立案室到后面的一个内勤大办公室。于是我对该群众,也是对所有人说,我是依法来这儿立案,我已经是第4次到这个立案室了,如果她真要这样,我是不会走人的,我希望她能把领导叫来。该群众告诉我,这个韩法官的态度不好,让我不要跟她较真。几分钟后,不见其人,但闻其声,她在电话里不知跟哪位领导“诉苦”:“我没有收他的材料,他偏要到我这儿来……我没有收他的材料呢……”我说:“是你不收我的材料,而不是没有收我的材料!我希望你能够把领导叫过来这边,我今天已经是第四次来这边立案了。”
  几分钟过去了,她总算把4号立案室的副厅长找来了,我来到她的办公室。
  她今天的态度可以说是一个180度的大转弯!先是问了一些原告考研的细节,像是在聊天,又像是关心群众,然后告诉我,她们以前从来就没受理过这类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入学等方面的案子,她们都是叫当事人向教委反映,不行再来行政诉讼。我重申,原告提起的是侵权民事诉讼,这是不同之处。她对此只是回避,不正面回答。我同意向原告转告法官的意思,但要求她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始终拒绝出具收据,只说可以把材料放她那儿,并哄我说,她在材料上注明日期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但没有收据。我表示说,按《法官行为规范》,她应该出具收据。她狡辩说,现在还没有立案,所以现在还没有收据云云。我说《法官行为规范》规定“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又一次不正面回答,还是拒绝出具收据,并说,否则让我拿走材料,她们是不收了。我问她:“是不是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她说:“告诉过你可以不立的。”我就说:“那这边又规定了:坚持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我还没说完,她就说:“可以呀,你先去交费,我给你开个单子。”我反问她:“这种裁定书要交费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裁定是不收费的。”她说:“你不知道的东西太多了,好好查规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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