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隐私权当作名誉权进行保护不是一个好办法,况且电子货币交易中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靠传统的保护方式是无法凑效的。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来设计我国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方式。
(三)对我国电子货币交易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1.立法保护。
电子货币交易涉及到的个人数据资料隐私权保护与网络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性质是一样的。目前的立法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倾向于在不同的法规中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8]另一种是认为应形成我国网络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9]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以及我国发展电子货币业务趋势的实际情况,应以普通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好。
普通立法就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如果将隐私权当作名誉权进行间接保护,有“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受法律保护,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只有在基本法中对隐私权有个明确界定,才能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适应法律时无所适从的情况出现,也才能对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以有效的保护。
专门立法是指应该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需要。我国也有几部调整互联网的专门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原则,而且也很难对电子货币交易中涉及到的个人数据资料以有效保护。所以要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资料以直接的法律保护。如果条件没有成熟的话,可以考虑先行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
2.完善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管制度。
前面已经谈到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较大,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非常必要,但监管本身采取的措施,如建立中央数据库、密钥的托管中心等都容易带来隐私权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管制度。
(1)规范中央数据库的建立。建立中央数据库对电子货币交易进行记录追踪是有效的监管措施,但诸如记录的内容、记录的交易信息本身都涉及客户的隐私权。因此,要对中央数据库的建立进行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规定记录的目的是什么、可以记录哪些内容、记录内容的存储、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记录的内容、未经授权或非法公开记录内容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客户在其记录被不正当公布时的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