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黑客入侵与隐私权。电子货币业务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网络设施以及密码技术,如果电子货币交易系统有漏洞或者密码被盗就极易泄露交易信息。比如当采用对称性密码技术时,由于所有的智能卡和终端都使用同样的密钥,只要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系统都将瘫痪。特别是当今世界黑客技术越来越高,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非难事,曾经就有黑客侵入过美国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如果黑客窃取获得的客户信息,然后将这些交易信息泄露出去或用来出卖牟利,无疑对客户的隐私权将会有很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新兴的电子货币业务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不同,在许多环节都有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因此,如何保护电子货币交易中的客户隐私权就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三、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展望
(一)国外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立法概述
由于电子货币交易可能给客户隐私带来较大威胁,各国在保护客户隐私权方面已取得了共识。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保护主要涉及到的是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因此,有关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是我们考虑的重点。
目前,世界上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7]一种是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以欧盟为代表。如欧盟议会于1995年通过了《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199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德国、瑞典、法国等8个国家也制定了各自的数据保护立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以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但鉴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也先后制定了一些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如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1978年制定了《金融隐私权法》、1986年有《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
在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侵犯隐私权作为名誉权处理。此外,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零星规定,比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统计法》等等。可见,我国隐私权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