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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

  1.发行主体与隐私权。电子货币还不具有法偿性,因此也就不像纸币一样由中央银行垄断其发行权。目前可以成为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如专营公司等。由于电子货币还处在初始发展阶段,调整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还没颁布或者不甚完善(特别是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可发行电子货币),这就增加了对电子货币业务进行监管的难度。况且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通常也发行私人和公共密钥、从事密钥的管理,而密钥事关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这些资料一旦公布,对客户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也不排除他们向第三者出售这些数据资料牟利的可能性。可见,由不同的发行主体发行电子货币有可能带来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密码技术与隐私权。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密码技术则是电子货币交易当事人采用的主要安全措施。密码技术的采用主要涉及数字签名和认证中心两个方面问题。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对代表电子货币的交易信息进行加密,确保所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和确认发送信息人的合法身份。这样,获得了他人的数字签名就等于获取了他人的交易信息。如何保证数字签名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密钥由谁进行管理涉及到认证中心的问题。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就是保管公共密钥,应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身份认证。认证的主要方式是发放电子证书。可见认证中心对客户的隐私权保护有多么地重要。如果认证中心因保管不善泄露交易当事人的密钥或为了牟利而出售持有的资料,对当事人将造成重大损失,交易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3.电子货币监管与隐私权。电子货币极易发生风险,比如由于电子货币交易系统的缺陷造成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等。特别是随着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问题。由此可见对电子货币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目前,世界上对其进行监管采用的方式主要是建立中央数据库对交易记录进行追踪以及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管理公共和私人密钥。
  监管机构凭借建立中央数据库对全部或部分交易记录进行追踪,可以有效达到监管的目的。但是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以及记录的交易本身属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比如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账号等交易信息都可说是当事人的隐私;记录的交易本身包括支付人、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等,属交易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更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如果这些数据资料公布出去,他人就很容易掌握交易者的消费习惯、偏好等个人隐私。
  在数字现金类电子货币中,由于其隐匿性较强,一般交易无须通过中央数据库在线进行,所以对其交易进行监管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获得密钥来进行。而监管机构如何获得密钥,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得密钥却又是事关当事人隐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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