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现在人们所说的形形色色的“电子货币”进行分类,有以下几种:(1)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2)电子支票型;(3)智能卡型,如IC卡;(4)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digital cash)。[3]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是使用电子技术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系统,所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入另一个账户,没有新的货币形态创造,没有新的信用产生,而只是新的电子化支付方法。[4]第三种是以卡类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尤其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第四类,可以说是“真正的电子货币”。这里探讨的“电子货币”专指第三种和第四种类型的电子货币。
2.隐私及隐私权概述。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心态,是一种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意识。
隐私权与隐私一样,是一个没有被清晰界定的法律概念。1890年,美国的Samuel Warren和Louis Brandeis首次提出了隐私权概念。此后,隐私权才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我国学说关于隐私权定义的观点主要有:(一)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二)杨大飞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王娟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四)钱明星先生认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6]
综观这些观点,不难发现对隐私权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隐私的概念不同理解引起的。不过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特征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具有秘密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那么,电子货币交易怎么会与隐私权联系在一起呢?
二、电子货币交易所带来的隐私权问题
电子货币交易中的个人隐私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所谓个人数据是指涉及到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等。具体来说,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问题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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