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用卡透支的民事责任。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违约责任的确定比较容易。透支者应该承担支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责任。《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恶意透支则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到第三人的恶意透支行为 。笔者认为,这里关键还是要确定挂失止付的时间,以这个时间为界来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恶意透支的机会很多是由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过失造成的。即使持卡人对第三人恶意透支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挂失前的风险责任。而挂失后的损失则应由发卡行承担。当然,持卡人对自己的恶意透支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3.信用卡欺诈的民事责任。欺诈是行为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或对有关事项作虚假陈述等方式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信用卡欺诈已经纳入了
刑法调整的领域。但是欺诈不仅涉及到
刑法,而且涉及到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确定以及风险承担的划分。比如,在发卡行受到欺诈之后,在司法机关追缴到赃款并交还到银行之前,损失如何分担呢?又如特约商户多次压单规避授权故意欺诈的行为该由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里应该按过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根据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应该在事实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如挂失)来确定。
4.信用卡担保的民事责任。《银行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是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与发卡行签订合同后,当持卡人不履行义务时须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担保债务不履行的范围、期限、数额等却会因情况的不同而不确定,特别是在第三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的学者主张保证人应该承担债务人的全部责任,因为保证人与发卡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分担。笔者认为,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最高额担保(但又不同于最高额担保)的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恶意透支数额无法确定,有可能非常大,如果都要保证人承担不合情理。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113条的精神,违约损害赔偿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单笔透支最高额及月透支最高额。应该说这是当事人事先能预见到的数额,而且这也是发卡银行应当遵守的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参考上述数额来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