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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中的民事责任分析

  2.非合同责任
  信用卡中的非合同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信用卡侵权责任是指信用卡当事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比如第三人盗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构成侵权行为,须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对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信用卡业务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发卡行违反诚信原则泄露持卡人个人资料或秘密产生的相应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信用卡业务中较少出现,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展开讨论。
  
  三、  信用卡若干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
  
  虽然信用卡当事人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比较明确,不同的当事人应该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很多争议的。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信用卡纠纷作了一粗略的统计,发现违约行为大都出现在挂失止付、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欺诈和信用卡担保等方面,所以,进一步明确各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责任承担有很现实的意义。
  1.挂失止付的民事责任。挂失止付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持卡人遗失信用卡、信用卡被人冒用以及信用卡被盗窃后给持卡人造成损失。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挂失止付的时间及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统一规定,而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又是极其重要的。各发卡行对此规定不一;学者们也有各自的理由。[8]笔者认为,应该以挂失之时作为分界线,挂失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之后的风险由发卡行承担。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上说,“是要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9]也即先要判断双方各自预测和防范这一风险的成本的高低,然后决定由花费较少的一方承担这一风险及责任。从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来看,无疑发卡行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
  第二、从信用卡业务的长远发展来看,银行要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吸引更多的持卡人就要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银行是颇受人们欢迎的。而且较之持卡人,银行也更具有经济实力来承担此风险。
  第三、这样更符合法理,司法实践中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卡行关于挂失止付的相关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加重对方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话,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如果产生歧义,应作出对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利的解释。所以在对挂失止付后的风险责任应规定由发卡行承担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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