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义务
信用卡业务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有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担保人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储蓄或者借贷关系、代理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发卡行和特约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持卡人到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转帐结算关系。[4]担保人与发卡行则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会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具体规定了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致以特约单位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在特约单位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协议和担保合同中有规定。
合同责任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这里先对违约责任作一分析。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5]信用卡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信用卡当事人因违反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它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有不同。
第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它是确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采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一般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合同责任。[6]比如持卡人在丢失信用卡后没有及时挂失,结果信用卡被人冒用透支,法律不管信用卡是持卡人遗失或是信用卡被他人盗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担。
第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虽然违约责任的确定应以一定的归责原则为指导,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应该明确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因为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没有可操作性。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存在。信用卡中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只要能证明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并且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权利的侵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