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诉前禁令制度的实施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既丰富了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也是我国为加入WTO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履行入世承诺的具体表现。它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适应我国入世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与英美等国家的临时禁令制度相比,我国的商标诉前禁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目前重庆市高院已经出台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为审理诉前禁令案件提供了较为统一的执法标准。但要制定完善的诉前禁令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还要走很长的路。
【参考文献】[1]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TRIPS协议中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 Measure);我国称为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有关行为。为便于论述,这里称为诉前禁令.
[2]参见《法院:“诉前禁令”启动;上海:“天上人间”更名》[N],载《知识产权报》2003.11.25(3).
[3]Creiwe,Antidilution Statutes:A New Attack of Comparative Advertising,72TMR178,186(1982)
[4]唐德华、孙秀君主编:《
商标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40页.
[5]参见曹建明主编:《新
专利法司法解释精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6]段立红:《一项制止专利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载《人民法院报》200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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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鸿常夫:《日本专利判例精选》[M],专利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21页.
[9]杨良益、杨大明:《禁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10]霍艳杰、刘红:《知识产权审判中临时禁令措施的运用》[J],《人民司法》,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