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商标权产生争议时法院的处理办法。如果在禁令发布后起诉前,被申请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请商标复审委员会撤销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法院可以中止执行,仅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法院应果断停止执行,解除有关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并继续扣留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等待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是否提出赔偿请求。当然,这里要充分协调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3)适当扩大诉前禁令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提起诉前禁令的权利。其次,增加规定商标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人不提起诉前禁令时自己有权独立或联合提出诉前禁令的权利。
(4)对侵权标准的认定方法。对“即发侵权”行为,法院可这样进行认定:侵权人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产品或发布侵权产品目录;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曾经被商标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过处罚,现在又处于准备过程中;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图均有可能继续实施侵权;等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认定为是“即发侵权”行为。[12]对于什么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通过救济得到完全恢复;申请人不能得到相当的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尚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对申请人的商标声誉等无形财产的影响程度等等。
此外,要明确
《解释》第
9条中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的起算时间,并规定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段。
4.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诉前禁令措施的执法水平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程序的复杂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个人素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刘春田教授所言:“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离开必要的素质,司法公正就是一条不能站立的空麻袋”。
综观我国目前的现状,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的素质明显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要求。所以,提高执法人员水平已是刻不容缓的事了。为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法院要加紧对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懂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法官自己也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以适应经济发展对法院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