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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为贯彻慎重原则,笔者认为要对承办法官引入责任追究制。只有追究承办法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行为他才会对禁令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从而减少错误的发生。
  (2)平等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商标诉前禁令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保护知识产权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因此,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院,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中的每一方。
  平等原则首先要求在商标诉前禁令措施的制度设计上要平衡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鉴于目前我国商标法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过多地偏重于对申请人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引入必要的听证程序,以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2.引入听证程序,保护被申请人的陈述、抗辩权
  在英美国家,法庭对临时禁令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庭审听证后才作出核准或驳回的裁决。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极少数时候法庭才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迳行发布临时限制令。但无论是在核发临时禁令之前通知被申请人还是在发布禁令之后通知被申请人,都会给当事人提供听审的机会和权利。TRIPS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中只设定了被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程序,但复议程序与包含当事人陈述、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内容的听证程序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复议程序是应被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的,这与英美等国判例中一般由法庭起动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在禁令发布前引入必要的听证程序,以让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
  为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听证机会,法院可以将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禁令分步进行,即先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再举行听证会,然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此外,在执行时,执行人员要再次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再依法执行,确保禁令措施的正确实施。[10]
  3.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
  要解决法院在执行诉前禁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多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要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二要靠法院的灵活运用。
  (1)核发诉前禁令后申请人起诉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办法。有人认为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允许在诉前禁令阶段适用调解,对当事人的和解以司法的强制力予以确认,并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而避免引起新一轮的申请或诉讼。实际上,这种方式不可取。因为法院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在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是无权对当事人的争端进行调解的[11]。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从而取得对法院有约束力的法律上的证据——公证书;二是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商量由申请人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参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解,结案后诉讼费用双方分担。两者相比,后者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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