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
  (1)48小时的审查时间问题。《解释》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诉前禁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笔者认为,这个时间规定不太合理,也很模糊。
  第一、期限过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状进行审查,明确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及理由。更重要的是法院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此外,人民法院还需确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而要确定担保数额又须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收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以及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试问,48小时内要解决这么多问题保证不会出问题吗?
  有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也规定法院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解释》中的规定应是合理的。我们应该看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和这里的规定在适用对象上有明显区别。前者只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且只能限于其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后者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保全显然比财产保全要复杂得多。
  第二、用语模糊,不便理解。“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究竟是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开始计算还是从人民法院审查完后起算?如果是从接受申请时起算,则会产生上面所说的问题;如果从法院审查完后起算的话,那么从申请时到审查后这段时间没明确,过长的话将不利于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
  (2)禁令实施后,申请人起诉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怎么处理?实践中,大量的申请人提起诉前禁令的目的是禁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获得赔偿倒是次要的。另一方面,法院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往往要扣押被申请人的产品查封其经营设备等,这对被申请人“杀伤力”很大,因此,被申请人一般会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因而不起诉。这时将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往往在和解协议中约定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有关工具和技术资料等,以保证不再侵权。但这些产品与资料已由法院查封,当事人无权处理,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根据法院也无权销毁,这将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第二、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必然会再次引起诉讼。那么申请人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呢?选择前者,由于在法院管辖以及适用的法律等问题上与侵权之诉不同,申请人可能不愿为之;选择后者,如果15日的期限已过,申请人须重新提起诉前禁令,这样将增加风险,因为这期间被申请人可能销毁证据、转移财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