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我国商标法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履行在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商标法作了相应修改。新修改的《商标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是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而新设的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了《解释》,该解释就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管辖、当事人提出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人民法院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的审查、如何确定担保、如何实施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以及证据保全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我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诉前禁令如何实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及其实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措施适用的范围太窄
  第一、没有明确适用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享有较高声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为人们认可,未注册驰名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言:“如果法院允许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著名的商标了。”[3]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我国是受保护的。《商标法》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13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例子(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上的“金莎及图”商标)。既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为什么就不能享有申请诉前禁令的申请权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