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肖祖平
【摘要】摘要:商标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执法的一条重要措施,它对保护商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的商标诉前禁令措施已被采用了多年,但从其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为充分发挥这一措施在商标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重视并设法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
商标法;诉前禁令;立法建议
【全文】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的增加,如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已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关系人及社会公共利益,TRIPS协议及其他国家都纷纷规定了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1]我国于2001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了修改。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规定了商标诉前禁令制度。
笔者有幸在一次学术报告会上专门就目前法院受理诉前禁令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咨询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谢晨法官。谢法官引用其刚办过的上海“天上人间”案作了回答。[2]之后,笔者收集了有关资料,经过分析发现商标诉前禁令从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而不仅仅是担保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所以,对商标诉前禁令措施的不足及其完善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一、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中的诉前禁令制度简介
1.TRI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3节第50条规定,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特别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情况下,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普遍认为,要求各成员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的一个重要发展。TRIPS协议第50条是整个知识产权执法部分最重要的规定之一。该条用了8款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采取临时措施的目的;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申请人的条件;被告的权利;临时措施的撤销以及当事人的请示赔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