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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境况的一种尝试性解析

  (一)人权及其层次
  人权是一个人在其所处社会不失尊严地生活所必需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尊严的道德权利。每一社会都以其认可的手段保障人的尊严,但它常常只是部分人的尊严,而且以牺牲其他人的尊严为代价。保障人的尊严可能是也最终要依靠每一社会的内部行动,[7]但人权即便是一个社会的内部问题,也不应只是简单地重复社会成员已经享有了哪些权利,人权因其是对现存制度、尤其是权利体系的道德反思,才有了存在的必要。[8]这一反思的对象亦即侵害人的尊严的形式主要有:①个人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②为在特定社会有尊严地生活所必需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9]③在别有用心地对人群作简单划分的基础上进行不正当的区别对待即群体歧视。①②与普遍人权相对立,③与矫正人权相对立。
  1.普遍人权
  ⑴固有普遍人权,意指一个人仅仅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旨在保障任何人在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除非个人的某种需要在其所处社会已得到充分尊重和满足,它才不是一项人权诉求。在此意义上,一项该层次人权并非在所有社会都当然成立,因为有些社会已消除了相应的侵害,只有在预防侵害的将来发生的意义上,视其为一项人权才有必要。[10]以排泄为例,在有些社会,它不成为一个问题,政治当局营建大量公有厕所,还有众多的私有厕所也因立法强制或习惯性地向公众开放,克制排泄的痛苦从来不因公用厕所的缺少而产生。但在另一些社会,政治当局对公共事务极其冷漠,公有厕所缺乏,私有厕所也因只重财产权保护、不提财产担负的社会责任而仅仅被独享或内部使用。在后述社会,排泄权作为一项人权可以成立,尽管几乎没有人提出这项人权,但这并不表示人们没有因此遭受克制排泄的痛苦;又由于排泄是人天然的生理现象,排泄权作为一项人权具备了绝对优先性,因此在理论上,后述社会的一切公有场所和向公众开放的私有场所都可以是排泄场所,尽管绝大多数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那样去做,但在事实上也并非没有发生。 该层次人权不仅不是在所有社会都具有同样多的内容,甚至在特定的社会也不是被其所有成员同样迫切地需要。例如:获取足够的食物,富有的人从来不去担心考虑,而对赤贫的人则可能是他生活的中心内容。那么,它还是不是一项人皆享有的人权呢?显然,该层次人权只是旨在保障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不考虑特定的人对这些需要的看法和满足需要的过程有多么不同。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公认的人权属于这一层次,如身体状况保持权、人身自由。
  ⑵演进普遍人权,意指一个人随着特定生命阶段的到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旨在保障一个人生命的所有阶段都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人都能得到同等的尊重。个人的生命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在特定的生命阶段个人享有特定的该层次人权;由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如此,该层次人权又是被“普遍地”享有。该层次人权包括专属于儿童、青少年、中老年的权利,当然,也可以有其它划分,如专属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的权利;专属于特定年龄或年龄段的权利。 确认该层次人权有利于实现代际平等。个人在特定的生命阶段会有相对其它生命阶段、其他人的种种劣势(例如个人在年幼或年老时劳动能力的欠缺或渐渐丧失),其利益易于受到侵害,生活方式也缺乏保障。不仅如此,对人权的侵犯有时并不一定以十分强烈的方式进行,如政治当局不抑制甚至鼓励烟草产业的“发展”会严重侵害公众的身心健康;对该层次人权的侵犯就更加隐蔽,如父母强迫子女学习许多自认为对子女的未来大有裨益的技能导致童年仅仅作为成年的准备而丧失应有的乐趣。此外,该层次人权可以澄清权利的模糊表述,例如:“婚姻自主是公民的权利”,但事实上在现代,这一权利对未成年人毫无必要,在很多社会它只是成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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