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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境况的一种尝试性解析

  虽然“人是社会的动物”已基本是共识,并且几乎所有的人都在过社会的生活,但个人的独立性不应被忽视。保障个人独立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生命不被剥夺。剥夺生命的行为(无论是以法案形式还是对个案的裁决)通常经由民主的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不应用于决定人的生死,这一事务无论怎样争辩都不能否认其野蛮的一面。不仅如此,多数原则的逻辑结果也是相当荒唐的,显而易见的是,若允许一定比例——譬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社会成员决定其余的部分或全部人的生死,则该社会最终可能只剩下两个人。鉴此,为保障个人独立性,应当认定:一个人之外的所有人不能决定他的生死。每个人的生命不仅是平等的,而且可以对抗(在道德而非力量上)其所在集体或国家的决策,生命因而具有了类似国家主权的性质,可以视其为个人主权。
  生命权作为自然权利当然成立,不对其作立法确认而将生命视为个人之主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生命,而且可以据此就一些与生命相关的、有争议的法律命题开辟新的诠释视角。
  (一)死刑的正当性及废除的可能性
  如果民主机制不能用于决定人的生死,那么,那些确立了死刑的刑事法会不会因此显得不正当呢?通常认为,对侵害人的生命和严重侵犯人的尊严的罪犯适用死刑,不仅可以救济被害人的权益,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但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排除了私诉的可能性,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兼顾了被害人权益救济,为何不设立“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它岂不更为直接彻底?而且,在被害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一切救济对其而言都是枉然。至于维持社会秩序,不可否认,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死刑是不是就使社会秩序变得更好或防止它变得更糟呢?事实上,保留和适用死刑并不会使适用死刑的犯罪减少,也无法阻止它的增加,死刑只能消灭这类罪犯,不能消减类似的犯罪。不过,可以对死刑的威慑作用作另一种解读:不保留和适用死刑,则随着犯罪最大成本的降低(假定每个人最为珍视的都是自己的生命),人们有理由认为——即便仅仅是认为——生命和尊严遭到侵犯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出于防卫本能,人们本能地需要一种机制来防止安全感的急骤流失,死刑满足了这一需要。
  死刑以消灭罪犯的方式来消除罪犯与他所处社会的联系,从而维持其他成员的安全感。如果有其它方式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死刑就是可替代可废除的,驱逐、流放和终身监禁便是,它们都曾被施行,有些还正在适用。由于社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强,荒蛮之地被发现和被同化基本上是同步进行,驱逐、流放至多是使不安全感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故不再可行。终身监禁隔断了罪犯与社会,比剥夺罪犯的生命近于“人道”,正被越来越多地建议用于替代死刑,尽管另一些“人道主义者”断定它给罪犯带来的绝望情绪比死刑更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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