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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进步与宪法

  革命与立宪的联系从辛亥革命开始。虽然革命派与立宪派分歧很大,但辛亥革命最终以立宪终结,当然后者的宪法被认为更符合现代共和国的原则,更进步,因而优越于立宪派和满清王朝倡议的宪法。这种新的共和宪法是经由革命缔造的,是制宪权理性行使的结果。这样的制宪逻辑其实是法国逻辑的延续。从中国自身历史来看,1954年制宪是辛亥革命“革命、进步与立宪”逻辑的延伸,1954年的宪法被认为更进步,因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被认为比旧民主主义革命更进步。1954宪法与孙中山立宪的一个区别是,孙中山迷信宪法,企图用宪法去约束权力,结果证明是幻想,而1954宪法丝毫没有这种不切实际的观念。
  1949年9月21日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以及9月30日选举产生新的政府,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4年9月20日首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1954年制宪的意义何在?一般的解释是,1949年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和组建的政府都是临时性的,从一开始就注定要被取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时间的早晚取决于条件的成熟。其实在这种解释的背后仍然是进步的逻辑在起支配作用。在当时的人们的主流观念里,《共同纲领》进步得不够,距离社会主义太远,甚至1954宪法也被设定为朝社会主义迈进的蓝图。
  
  四、进步逻辑的陷阱
  如果我们认真研读刘少奇的报告,就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报告第一部分对中国几次立宪做了一个历史总结,其中不断出现“伪宪”的概念,不断出现“进步”的概念。以前的宪法是相对进步的,到我们这个地方就是至今为止的历史进程中最进步的,当然我们立宪具有足够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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