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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进步与宪法

 
  为什么说现代宪法优越于古代宪法呢?为什么它具有如此无穷的魔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代宪法把政治体的缔造不看成是神的启示,也不看成是暴力的强势集团强加给社会的,而当成制宪权的审慎行为。在制宪权的背后是一个完全现代的个人概念——理性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人,这样的个人对于传统制度的永久存在的信念和无奈必然烟消云散。“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世界必须重新构建,个人要成为制度的缔造者,要通过理性的设计规划世俗政治,政治秩序必须根据理性的标准得到论证。
  那么无数的个体如何一起参与政治的建构呢?那就是宪法统治。宪法的作用在于:一、创造权力,这就是宪法的创造性的或建构性的力量;二、使统治合法化;三、把一群个体转变成人民,也就是政治体;四、限制政府权力。要特别强调的是宪法的第三个作用,即统一作用,十九世纪民族的概念和宪政的概念几乎同时出现决非偶然,个体如果没有不能转换成整体就是一盘散沙。从上述作用可以看出,立宪权是至高无上的,立宪是一件准神圣的事业。这个事业的承当主体是世俗的神——人民[4]。
  
  三、中国的立宪与革命
  中国象所有非欧洲国家一样,没有逃脱欧洲帝国主义的打击和剥削,没有逃出欧洲文明设定的现代规律。但是中国与许多殖民地不一样的是,她自强不息,寻求自救,主动加入世界进步的行列,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宪法与革命就是中国重构主权民族国家的两个重要手段。
  宪法在中国的引入,从一开始就与进步联系在一起,是落后的对立面。鸦片战争如晴天霹雳,惊醒了中国的“天朝上国”的迷梦,丧权辱国之痛促使人们睁眼看世界,反思中国落后原因。1895年后,把立宪和救国联系起来的君主立宪思想正是被提出来,最初的代表人物为郑观应。康有为首言立宪始于1897年之后。他对于宪法与进步的意识其实是直觉主义的,他的话语停留在仿效的层面,康有为在奏折中陈说立宪法开国会的理由时就说,“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5]。这种直觉主义的宪法——进步观,在本质上又是现代理性主义政治的一个特征在中国史大夫意识中的反映,这个特征就是,相信宪法作为现代政治的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工具价值,而且宪法是一种普适的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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