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宪法被界定为“传统的”,换句话说就是落后的。这不是说现代
宪法独立于习俗和传统,它和古代
宪法的区别在于:现代
宪法是对习俗、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自觉的批判性反思,是对于政治生活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建构政治秩序的方式不同于封建制度,被认为优越于古代
宪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古代
宪法与现代
宪法的区分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性的标签,其背后是历史的进步观,具有巨大的力量。现代
宪法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的新观念,虽然美国宪法开成文
宪法先河,奇怪的是,真正具有全球震撼力,激发人的想象力的是法国革命。从此以后,革命、人民主权、政治社会进步与
宪法连接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解释。其后果是,一方面启发了前现代国家人民挑战专制、要求立宪的激情,立宪派或革命者把社会一切的罪恶和苦难、民族的耻辱都归咎于专制制度,立宪或革命——立宪成了摆脱落后的唯一正确出路;另一方面成了欧洲帝国主义进行世界性侵略的高贵的借口。立宪的民族国家被认为处于最高级的历史阶段,
宪法被当成了文明的重要标志。按照洛克的说法,
宪法仅存在于“人类文明化的那部分人之中”。非欧洲社会属于“他者”,处于低级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或者叫自然状态、原始状态、野蛮状态、传统或欠发达状态。欧洲人以一种傲慢的姿态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和制度,他们理直气壮地进行世界性的殖民,把整个世界拽入现代化的进程。落后的民族要么被欧洲帝国体制同化,要么自救,建立独立的宪政民族国家,要么被进步的队伍推向历史道旁[3]。